根據國家環保總局(環函[2004]389號)和(環函[2004]394號)要求各地在2005年開展氮氧化物排放量的監測和統計工作(為期一年)的要求,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制定了《全國污染源氮氧化物監測工作方案》和《固定源氮氧化物監測技術要求(暫行)》,其內容如下:
1工作方案
NOx固定源監測只限于各種工業爐窯,如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業(制酸、氮肥等)、非金屬礦物制品業(水泥、玻璃等)、石油加工煉焦及核燃料加工業、黑色(有色)金屬冶煉業等行業,不包括民用灶具在內的生活源和移動源NOx排放監測。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原有污染源監測計劃,如月、季度例行監測、“三同時”竣工驗收監測、企業委托監測以及其他對污染源的監測開展本項工作,監測頻次不低于2次(按季度監測)。
2監測技術要求和質量保證
(1) 按總站統字[2004]137號文規定,根據NOx監測計算方法相關規定和要求, NOx監測采樣儀器應同時具有NO、NO2傳感器。例如:km9106、testo350xl、testo360等型號,一般NOx測試儀只裝有NO傳感器,應通過加裝NO2傳感器來解決。
(2)生產設施應處于正常的運行工況:
a.燃煤鍋爐其生產運行負荷不能低于額定負荷的70%;
b.工藝廢氣監測,不能低于75%;
c.工業爐窯監測在zui大熱負荷下(即在燃料耗量較大穩定加溫階段)進行;
d.正常生產但長期低負荷運轉設備,采樣期間的工況應與平時運行工況相同;
e.有污染治理設施的污染源,應在其治理設施處于正常穩定運行狀態時監測。
(3)采樣頻次和采樣時間:
a.對連續穩定的排放源,每次監測采樣次數不得少于3次。對排氣筒中氮氧化物采樣每次采樣時間視氮氧化物濃度而定,一般不得少于10min。
b.對生產穩定且周期性排放的污染源,每次監測采樣周期不得少于2個,每一周期不少于3次,采樣時間要求與1)相同。
c.對間斷性排放的污染源,執行GB16297-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 (4) 盡量避免被測排放物中共存污染物因子對的交叉干擾;被測排放物的濃度應在儀器測試量程的有效范圍,即儀器量程的30%~70%之間。
(5)采樣管材質可選用不銹鋼、硬質玻璃、石英、陶瓷、氟樹脂(氟橡膠)或硅橡膠,濾料材質為無堿玻璃棉或硅酸鋁纖維,有濾塵、加熱裝置和保溫措施,加熱溫度的范圍為140℃~
(6)煙氣監測儀器在測試前按監測因子分別用標準氣體和對其進行校準(標定),在測試時應保證其采樣流量。
(7)當采用連續監測系統對NOx進行監測時,采樣槍進入測點2分鐘后開始讀數(打印),每2分鐘打印一次,5次打印為一個測量周期。然后將采樣槍取出在空氣中清潔至零,再開始第二個周期測量。將每個周期的5個值求平均,作為一次的測量結果,每次監測作3個測量周期。連續監測系統應至少半年進行一次標定和參比測試,參比測試和實測值的誤差應滿足(HJ/T76-2001)要求。
(8)NOx排放濃度按國家環保總局環函[2004]273號和總站總工字[2004]117號文規定,以折算后的NO2排放濃度計。
a.當監測儀器讀數以質量體積比濃度表示時,將應NO實測值按NO2與NO分子量之比折算為NO2當量,再加NO2實測值,即NOX濃度:CNOx=(NO×46/30)+ NO2
式中:C——污染物的標準狀態下干排氣質量體積比濃度:mg/m3(或μg/m3);
b.當監測儀器讀數以體積比濃度表示時,應按下式進行換算:
CNOx=(XNO+ XNO2)×2.05
式中:C——污染物的標準狀態下干排氣質量體積比濃度:mg/m3(或μg/m3);
X——污染物的體積比濃度:μmol/m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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