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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批準建設12個國家質檢中心
點擊次數:38 發布時間:2021-2-25
檢總局關于同意籌建國家法蘭鍛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山西)
等12個國家質檢中心的批復
國質檢科〔2017〕325號
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吉林省、江蘇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南省、廣東省、四川省、貴州省*:
《山西省*關于在山西省忻州市建立國家法蘭鍛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請示》(晉發〔2016〕228號)、《內蒙古關于申請籌建國家光伏發電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請示》(內質監科信發〔2016〕48號)、《吉林省*關于申請籌建國家生物質及生物降解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吉林)的請示》(吉質監科〔2015〕65號)、江蘇省*《關于申請籌建*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請示》(蘇質監計發〔2016〕79號)、江蘇省*《關于申請籌建國家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請示》(蘇質監計發〔2016〕114號)、《山東省關于在聊城建設“國家軸承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請示》(魯質監科字〔2016〕376號)、《山東省關于籌建國家工業鍋爐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請示》(魯質監科字〔2016〕40號)、《河南省*關于申請籌建國家光伏設備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請示》(豫質監科發〔2017〕41號)、《湖南省*關于申請籌建國家食品接觸材料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請示》(湘質監發〔2016〕46號)、《廣東省關于籌建國家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及電驅系統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廣東)的請示》(粵質監〔2016〕74號)、《四川省*關于申請籌建“國家汽車零部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請示》(川質監函〔2016〕475號)、《貴州省關于申請籌建“國家綠色建材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貴州)"的請示》(黔質技監呈〔2016〕109號)收悉。根據質檢總局關于國家質檢中心建設規劃安排以及《質檢系統國家質檢中心規劃與能力建設分級管理實施意見》(國質檢科〔2012〕604號),經研究決定:
一、同意由山西省負責在忻州市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測試所的基礎上,按照B級國家質檢中心標準,籌建“國家法蘭鍛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山西)"。
二、同意由內蒙古自治區負責在內蒙古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的基礎上,按照B級國家質檢中心標準,籌建“國家并網光伏發電系統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內蒙古)"。
三、同意由吉林省負責在吉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的基礎上,按照B級國家質檢中心標準,籌建“國家生物基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吉林)"。
四、同意由江蘇省負責在江蘇省特種安全防護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基礎上,按照B級國家質檢中心標準,籌建“國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江蘇)"。
五、同意由江蘇省負責在蘇州市質量技術監督綜合檢驗檢測中心的基礎上,按照B級國家質檢中心標準,籌建“國家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江蘇)"。
六、同意由山東省負責在聊城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的基礎上,按照B級國家質檢中心標準,籌建“國家軸承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山東)"。
七、同意由山東省負責在山東省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基礎上,按照B級國家質檢中心標準,籌建“國家工業鍋爐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山東)"。
八、同意由河南省負責在洛陽市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的基礎上,按照B級國家質檢中心標準,籌建“國家光伏設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河南)"。
九、同意由湖南省負責在湖南省產商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的基礎上,按照B級國家質檢中心標準,籌建“國家食品接觸材料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湖南)"。
十、同意由廣東省負責在廣東省珠海市質量計量監督檢測所的基礎上,按照B級國家質檢中心標準,籌建“國家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及電驅動系統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廣東)"。
十一、同意由四川省負責在成都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的基礎上,按照B級國家質檢中心標準,籌建“國家汽車零部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四川)"。
十二、同意由貴州省負責在貴州省建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的基礎上,按照B級國家質檢中心標準,籌建“國家綠色建材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貴州)"。
請你們積極落實地方政府投入,抓緊組織做好各項籌建工作,于本批復下達3個月內將籌建任務書、落實投入情況等相關材料上報總局,18個月內完成全部籌建工作。在通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后,由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批準成立。
質檢總局
2017年7月14日